5月2日,中国铁路12306官网发布了四则调价公告。公告称,自2024年6月15日起,将对京广高铁武广段、沪昆高铁沪杭段、沪昆高铁杭长段、杭深铁路杭甬段上运行的时速300公里及以上动车组列车公布票价进行优化调整,并根据市场状况,建立灵活定价机制,实行有升有降、差异化的折扣浮动策略。
而后续公布的【趣元素】 其中,京广高铁武广段涨幅为19.31%、沪昆高铁沪杭段涨幅为19.18%、沪昆高铁杭长段涨幅为19.84%、杭深铁路杭甬段涨幅为19.72%。 票价表则表明,经过 此次调价之后,最 多乘客选择的 高铁二等座票价大约涨价了 20%。
此次调价迅速引起了 舆论的 广泛关注。 对此,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 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国铁集团”)相关人士回应称,调价是 正常市场行为,目的 是 通过 灵活实施高铁票价市场化机制,促进客流增长,全面提升客运服务质量。
随着 社会经济的 发展,铁路票价的 调整几乎 是 必然 现象。但此次高铁“公布票价”以铁路企业自行公告的 方式进行高达20%的 大幅度调整,使其成为了 公众关注的 焦点。
从公告的 内容看,此次调价有 升有 降,且 建立了 更为灵活多样的 机制。但 详加考察,人们会发现,公布票价的上涨才是 本次调价的 核心。因为,公布票价是 针对所 有 车次的 ,且 在 下一次调价前相对稳定,而包括下浮票价在 内的 所 谓灵活机制则是 针对特定车次的 ,且 可根据上座率等 情况随时调整。
从法律层面看,现行《铁路法》第二十五条规定,铁路旅客票价率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 政府定价,但 竞争性领域实行市场调节价;具体的 定价权限和 适用范围以政府公布的 定价目录为依据。这是 铁路客票定价最 直接、最 主要的法律依据。
2020年3月16日,国家发改委官网公布了 新版《中央定价目录》,其中国家铁路部分,动车组列车票价并不在 政府定价范围内。这意味着 国铁集团可自行对高铁客运进行定价。
然 而,《价格法》也 明确规定,与 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 极少数商品价格、自然 垄断经营的 商品价格等 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 政府定价;《铁路法》则规定,市场调节价限定于 具有 竞争性的 领域。在 此情形下,把高铁票价排除在 政府定价范围之外就值得进一步商榷。
铁路运输是 一种特别的 交通方式,对于 多数公众具有 不可替代的 意义。就高铁而言,在 某些既有航班又 有 高铁的 城市之间,高铁运输与 航空运输的 确具有 一定的 竞争性,可以有 条件地 视为竞争性领域。但 是 ,我 们注意到,在 大多数开通高铁的 城市之间,非动车组的 铁路旅客运输已经被大量取代。这种所 谓的 竞争性之下,公众对更经济实惠的 交通方式的 选择权被削弱。
还需注意到的 是 ,可选择航空运输的 城市区间毕竟只是 少数,大多数较近城市之间是 没有 航空运输的 。在 这些城市之间,高铁运输已经几乎 成为公众的 “刚需”。
由此可见,将高铁客运视为竞争性领域,从而排除在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之外,其是否合理,是存疑的。
当然 ,这并不是 说高铁票价是 不可调整的 。在 条件具备的 情形下,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仍然 可以调整高铁票价;在 真正形成竞争的 前提下,铁路企业也 可基于 服务升级与 成本上涨等 因素进行调价。
只是 ,就目前而言,鉴于 高铁和 人民生活的 关系极为重大,因此,高铁票价更宜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,而不宜将定价权完全交由企业。否则,企业基于 追求经济效益的 内在 冲动,会趋向 于 在 可能的 范围内不断涨价。如 此一来,失去了 选择权的 消费者 必然会遭受利益减损。
(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)
作者:蔡乐渭